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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规范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2022-02-15 13:15:32  来源: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工伤职工权益,近日,滨州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原则、准入条件、确定程序、协议续签程序、监督监管等依照上级规定,进一步作了具体明确规范。

工伤保险定点机构确定原则及程序

滨州市工伤保险定点机构按照“合理布局、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协议管理”的基本原则确定。全市每年3月左右组织一次工伤保险定点机构集中申请。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按照规定时间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市社保中心随时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在接收材料时市社保中心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请机构应当在7日内补齐并重新提交。受理材料后,市社保中心组织医疗专家组采取材料论证、现场评估等方式进行实地考查评估。

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准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可申请准入:原则上为经依法批准的医保定点综合医院或以外科、眼科、口腔、烧(烫)伤、职业病防治等为主的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工伤定点康复机构或三级以上的综合医院;有意愿承担工伤医疗服务义务;可实现联网结算;达到《滨州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定点机构评定表》规定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申请准入:依法经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必备的辅助器具制作设备和工具,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信息系统;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良好条件;有专业的假肢、矫形器技师团队、取得假肢和矫形器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或矫形器装配工;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辅助器具配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并提供接待和问询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自愿履行服务协议内容,接受监督管理。

加强工伤保险定点机构监管

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监督监管,对违反工伤保险政策或服务协议行为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照政策法规和服务规定约定,对定点机构作出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费用、取消定点协议等相关处理。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滨州市共有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28家,康复定点医疗机构5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2家。规范工伤保险定点机构服务管理,将进一步提高全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程度,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和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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