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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出台国内首个医疗机构护工使用管理指导意见 2022-03-10 17:47:48  来源: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近日,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淄博市医疗机构护工使用管理指导意见》(淄卫办字〔2022〕13号),《意见》对护工服务机构的建立与运行、护工管理、医疗机构使用、护工服务模式和行业监督进行了明确,这也是省内、乃至国内首个由政府部门对护工使用管理出台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护工是指受雇于陪护服务机构,经培训在派驻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有偿的、非医疗性的生活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属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护工服务是指为住院患者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陪护,包括在责任护士的指导下协助患者洗漱、梳头、翻身、叩背、大小便清洁处理、更换(或加减)衣服/尿布、剪指(趾)甲、喂食/水(禁食、鼻饲病人除外);污衣处置、病房保洁;陪伴病区内散步、肢体活动和行走功能锻炼;代购生活品及其他合理需求等。

《意见》要求,医疗机构要按照招投标等方式,与资质、信誉良好的陪护机构签订陪护项目合同,规范使用护工,并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做好陪护服务监管工作,畅通患者投诉渠道。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监管清退机制,强化对陪护机构管理。拟从事护工工作人员应参加陪护理论和技能培训。护工要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及病区各项规章制度,从事陪护活动时佩带医疗机构发放的护工标识牌,接受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发现患者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值班医师或护士报告,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予以保密。护工的服务必须贯彻患者自愿的原则,根据医疗机构、患者或其家属具体情况采用多种服务模式,包括一对一,一对二、一对多和班组等模式,鼓励一对多和班组形式。市护工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规范作用,促进护工行业健康发展,开展专业培训与考核,提高护工服务水平,并以“互联网+护工”模式,设立网络平台,平衡全市护工需求与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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