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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未设期限的租赁合同 消费者有权随时解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2022-03-03 11:17:3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消费者马女士于2021年12月1号向浙江嘉兴海宁市某物业公司支付了1000元停车费,后因工作调动,只停了三天,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结果却遭到物业公司拒绝。马女士多次与商家沟通无果后,无奈向浙江省海宁市消保委投诉。 海宁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调解人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双方当事人。马女士称其工作所在的大厦委托该物业公司管理车位及收取费用,考虑到工作需要,马女士决定租用车位,通过手机扫码向该物业公司支付了1000元,现场未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约定事后另行补签。不巧的是,车位只使用了三天,马女士就接到工作调动的通知,因此向物业公司提出了退费的要求。物业公司则表示,工作调动是马女士的个人原因,肯定是不同意退费的。

调解人员考虑到,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权利和义务均未明确,建议当事双方换位思考,同时又向双方耐心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物业公司同意按一个月计算,收取200元,退还800元,履行后纠纷终止。

海宁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通过这起纠纷可以看到,引起纠纷的根源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从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无法认定。因此,海宁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和商家,在消费时一定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郑铁峰)

关键词: 租赁合同 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 消保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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