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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依法关停13家经营场所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纪律 2022-04-25 13:25:5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4月22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向社会发布《场所关停通报》,13家经营场所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依法关停。《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注意到,4月16日,长春市双阳区率先解封,4月20日起有序恢复商贸百货经营场所。然而,一些经营场所在解封后不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对到店的顾客不采取扫码、测体温等措施。此次当地市场监管机关重拳出击,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拥护和好评。

市场监管:13家经营场所被依法关停

长春市双阳区解封后,双阳分局在市场监管上丝毫没有放松,按照《关于稳步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通告》要求,主动担当作为,通过广泛宣传、提醒告诫、监督检查,有序推进复商复市,从严加强经营场所管控,监督经营者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日,有群众反映,一些经营场所违反疫情防控指令,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该分局果断采取行动,经调查,13家经营场所被依法关停。

记者在通告中看到,被关停的13家经营场所涉及蔬菜批发、兽药饲料店、汽车养护中心、烧烤店等。具体为:小汤蔬菜批发店、老费头久久鸭脖王、虹桥兽药饲料店、佳和汽车养护中心、放心豆腐坊、蜀都大红川天椒麻辣烫店、李氏果业、金日果业、小勇炒粉、麦田主家服装商店、佐佐果叔蔬生鲜超市、会峰日杂商场、凤军烧鸽子店。该分局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为有效防范疫情传播、反弹的潜在风险,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决定、命令、通告、公告。主动履行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

消协观点: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4月24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新闻与公共事务部主任谢婉余表示,目前,吉林省部分地区的市场经营者在安全有序的前提下复工复产,更要严格强化经营者疫情防控措施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不仅包括其所售商品或服务需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也在其应尽义务之中。一方面是物的保障,包括保障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场所环境卫生;另一方面是人的服务,合格的、健康的服务人员,是服务消费者的必要前提,经营者还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做出明显的警示。疫情期间不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杀,对进入经营场所的顾客人员不落实扫码(检查健康码、行程卡)、测温、佩戴口罩等常态化防控措施,更有甚者不做好员工的日常健康监测,这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更可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加强疫情防控管理,认真履行防控责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纪律,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稳定。

律师点评:情节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4月24日上午,针对长春市双阳区发生的13家经营场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关停一事,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秀燕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57条也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刑法》第330条相关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经营场所有义务对进入公共场所的顾客进行测温、扫码等,否则将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记者李洪涛)

关键词: 经营场所 市场监督 场所关停通报 商贸百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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