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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首违不罚”清单 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021-11-17 09:44:05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12月11日起,四川省将在全省试行为期两年的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

11月11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该规则明确坚持以教育为主、预防为先的原则,正确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首次轻微违法,坚持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通过提示、警示、告诫等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行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增强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适用本规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危害后果轻微,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其中,认定违法后果是否轻微,应当根据是否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所列具体适用条件,并结合社会影响、改正效果等因素综合判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询四川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录入管理系统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案卷材料等方式,确定违法主体是否属于首次违法。

市场监管部门对“首违不罚”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依据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开展清单的设立,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对于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同时,适用本规则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在立案核查阶段适用本规则的,应在不予立案审批表中载明适用“首违不罚”的事实和理由,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经立案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市场监管部门承办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决定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

关键词: 首违不罚 清单 不罚 规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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