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长江十年禁渔”专项行动通知精神,今年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组织全市系统认真开展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严厉查处有关捕捞、出售、购买、运输、转让、加工消费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违规广告,并于近期通报2起涉及长江鱼的虚假广告案。
10月16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稽查处提供的线索,对鼓楼区胜鲜潭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美团”App上发布的菜单上,标注“长江江团”字样;在“大众点评”App上发布的菜单上,标注“长江江团”“江团字样,长江中的特色鱼,肉嫩Q弹”“原味长江江团鱼”字样;在“口碑”App上发布的菜单上,标注“长江江团”字样。该局遂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江团鱼购自市内一生鲜市场,进价15元/条,系养殖鱼,并非长江野生江团鱼,此案广告费用3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11月12日,该局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4.2倍罚款计1302元。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稽查局提供的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仓山区古风融合菜餐厅(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菜单上有一款菜品为“鸡汁长江白鱼”,并配以图片和“长江白鱼乃中下游珍贵鱼种之一,色泽银白,肉质细嫩,辅以老鸡汤大火旺蒸,鲜美无比”等文字进行说明,该局遂于次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菜单上宣传的菜品“鸡汁长江白鱼”,其实际原料不是长江白鱼,而是产自福州某水产养殖场的白刀鱼,上述菜单制作费用为5570元。当事人以虚假的图文说明销售菜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近日,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5570元4.2倍的罚款计23394元。(记者张文章)
关键词: 虚假广告 消除影响 专项行动 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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