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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立案调查一家仓储商行销售超期食品案 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2-01-07 16:36:1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1月5日,记者从辽宁省抚顺市食安办了解到,该局日在辖区内新抚区倪快来商品折扣仓储商行进行节日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商行存在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当即进行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在新抚区倪快来商品折扣仓储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销售晋江市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紫菜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26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3个多月时间。执法人员当场查扣21袋超期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对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抚顺市食安办提示,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要索取“三证”(即:供货方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供货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方相关信息,上述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保质期满的食品必须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记者王文郁)

关键词: 超期 销售 食品 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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