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维权 > 投诉 >
山西对轻微违法行为开出“免罚单” 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2022-02-28 14:47:3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2月25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优化山西省营商环境,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和治理水平,树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规定,2月25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对6起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布。

阳泉市一齿科医院分支门诊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案。当事人阳泉市一齿科门诊为某齿科医院分支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诊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的其隶属企业齿科医院医疗许可证上的地址包括该门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不予处罚。

临汾市翼城县一服装厂加工校服标识不合格案。当事人临汾市翼城一服装厂加工生产的学生服装在临汾市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产品标识不合格。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合格原因主要是对执行标准理解不全面,鉴于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不予处罚。

晋城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晋城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自建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中,有“晋城绝无仅有的奢阔楼间距”“晋城最薄住宅楼”“晋城第一面宽逆天户型”等广告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没有虚假宣传的主观故意,并能及时删除该广告,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不予处罚。

长治市平顺县张某无照经营案。当事人张某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平顺县北耽车乡某村从事香火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至案发时无零售行为,并在限期内及时整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不予处罚。

晋中市左权县一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含有禁止内容的广告案。当事人晋中市左权县一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自建网站发布含有“我国最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不予处罚。

晋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龙湾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当事人晋城市某工贸有限公司龙湾店被投诉销售仿冒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标识产品,经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情况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能提供该商品的正规进货渠道和进货凭证等相关合法证明,且主观上不知道该商品是侵权商品,案发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不予处罚。

今后,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推行柔性执法,落实《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手段,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记者冯铁飞)

关键词: 违法行为 市场主体 依法合规经营 社会危害

相关阅读:
热点
图片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