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北京市规自委对《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和《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进行修改并印发了相关通知。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修订内容
(一)将1.10.4.1第二项修改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
第三项修改为:“台湾地区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大陆通行证”。
小编解读:
一是增加了可使用的证件种类;
二是对证件形式进行了细化要求。
(二)将1.10.6.1第1修改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件。有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应提交作为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材料和身份证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且无需提供相关材料”。第3修改为:“依法参与继承的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他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将1.10.6.2修改为:“受理登记前应由依法参与继承的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有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同时到场参加查验)。申请人提交遗嘱的,由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小编解读:
一是明确在办理非公证继承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进行核验;
二是为了配合《民法典》的要求,增加了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要求;
三是对办理继承的人员身份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三)将1.12.2第二项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书面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在取回申请材料期限内,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该申请材料;逾期不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小编解读:
明确了登记机构保管申请材料的期限,解决了原文同时有30个工作日和6个月两种期限的矛盾。
(四)将1.12.6第一项修改为:“境外机构、组织和自然人作为受让方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需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但继承、法院判决房屋转移的除外”。
第二项第(1)修改为“境外自然人于2006年7月11日起至2007年1月28日前购房或以上述情形受让房屋的,需境外个人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文件;境外自然人于2007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1日前购房或以上述情形受让房屋的,需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材料;境外自然人于2015年6月1日(含)以后购房或以上述情形受让房屋的,需市住建委出具的购房资格审核结果通知书”。
小编解读:
一是对境外机构和人员办理登记时提交的材料进行了修改;
二是对境外自然人的购房资格材料按照时间段进行了明确。
(五)将3.1修改为:“不动产权利是否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类型是否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类型”。
小编解读:
为了配合优化营商环境,受理时不再查验不动产是否属于区管辖范围。
(六)将14.1.3修改为:“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上述单位以此类设施以外的不动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除外;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小编解读:
一是根据《民法典》的内容,删除了耕地,增加了自留地、自留山;
二是根据自然资源部的要求,增加了养老机构的养老设施。
(七)将9.2.1第7项、13.2.1第2项修改为“共有性质变更的”;9.2.3第4项第(7)、13.2.3第4项第(3)修改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相互转换的,提交共有方式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0.2.1和12.2.1增加一项“共有性质变更的”,10.2.3第4项第(8)、12.2.3第5项修改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相互转换的,提交共有方式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0.3.3第20项删除第(3)。
小编解读:
对共有方式转换进行了修改。
原规范规定共同共有转换为等额按份共有属于变更登记,共同共有如预转换为不等额按份共有,需要分为两步,先变更登记为等额按份共有,再进行份额的转移登记。
新修改的规范规定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不限于等额或非等额)可以直接进行转换,均属于变更登记,不再需要分两步进行。
(八)修改相关表述。将《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
小编解读:修改了文件制定依据。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
程序(试行)》修订内容
将第二部分“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第(二)不动产登记申请,1.申请材料,1.2申请材料②修改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件。有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同时到场并提交作为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材料和身份证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且无需提供相关材料”。④修改为:“依法参与继承的所有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将2.申请材料审查,第三款修改为:“依法参与继承的所有继承人的身份材料,以及......的有关规定执行”。
小编解读:与规范的修订内容相同。
一是明确在办理非公证继承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进行核验;
二是为了配合《民法典》的要求,增加了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要求;
三是对办理继承的人员身份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文件适用期限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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