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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今日公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0-11-11 15:23: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今日公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根据公告,周景卫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工作期间,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虚挂中介渠道业务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浙江银保监局拟对周景卫作出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银保监局表示,因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现依法向周景卫公告送达《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银保监罚告字〔2020〕49号)。周景卫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浙江银保监局领取,逾期视为已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周景卫如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周景卫:

经查,你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工作期间,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虚挂中介渠道业务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银保监罚告字〔2020〕49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已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如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并签字或盖章。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陈巍毅、董婧怡

联系电话:0571-87189577,0571-871897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梁祝路8号浙江银保监局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11月10日

关键词: 中国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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