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作为我国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一经出台便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关注。身处数字时代,社会的数字化发展正全面而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产的方方面面。在国家对数据安全要求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全方位且多管齐下的。
正如媒体指出,企业管理向数字化转型,劳动者权益也在新形势下面临新的挑战。比如,受疫情影响,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思考并着手实施远程电子劳动合同签约,电子劳动合同存储在网上,如果平台不可靠,一旦发生数据泄露或者丢失,后果不堪设想。还如,招聘网站“泄露”求职者简历现象也曾出现过,这些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不必讳言,我们已经进入数字时代。而数字化转型之下守好劳动者“数据信息”亟待引起重视。从法律层面讲,《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部分以“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专章的方式对隐私权及个人信息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使用、收集都明确了具体要求。这些都是保护劳动者个人数据的法律支撑。就须做好相关法规的落实与执行。
对于掌握劳动者个人数据的相关方而言,应该依法行事。比如,2021年3月起施行的《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得泄露、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违者将被处罚。所以,对于互联网招聘平台,应该恪守规则行事。
同时,用人单位也须负起主体责任。应看到,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如今很多企业都在进行管理体系的数字化转型,包括要求员工使用App软件考勤打卡、在工作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等。但是,加强管理绝非是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挡箭牌。所以,用人单位在保护劳动者个人数据安全方面当重视起来,并采取积极有效的举措。
此外,也可以积极借助工会组织的力量。据专家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以及《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组织、职工大会或者职代会参与企业管理数字化方案中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内容的讨论、协商,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强化自身保护。其实,各级工会组织理应主动作为,当好劳动者维权的坚强后盾。
总而言之,劳动者“数据信息”不应该也不能被肆意侵害。当然,从劳动者个人来讲,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毕竟,在不断适应管理数字化要求的同时,也应增加新技术背景下自我权益保障的知识。尤其是面对个人信息被侵犯,切莫不屑一顾或者一忍了之,还须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这也是对自身权益的最好守护。(作者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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