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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粉配方: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有这8项内容 2019-06-27 14:31:15  来源:中新经纬

据市场监管总局26日消息,《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要求,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八项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等功能性表述;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等。

《意见稿》共计47条内容,旨在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严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意见稿》,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的材料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质文件;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产品配方;产品配方研发报告;生产工艺说明;产品检验报告;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材料;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一)申请人不具备与所申请注册的配方产品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或检验能力;

(二)注册申请材料不支持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或依据不充足;申请材料内容矛盾、不真实,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提供的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申请人逾期不能确认现场核查,拒绝或者不配合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认为申请材料不真实、不一致、无法溯源复现或者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四)申请人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检验;产品检验报告不合格;检验结果论证表明测定方法不科学、无法复现的;

(五)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产品配方与其同年龄段已申请产品配方之间没有明显差异的;

(六)申请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七)其他不符合注册要求的情形。

《意见稿》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格式为:国食注字YP+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为电子证书,有效期5年。

标签与说明书方面,《意见稿》明确,标签和说明书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来源国和具体来源地;声称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

同时,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八项内容,包括: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三)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四)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五)原料来源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六)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七)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八)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意见稿》还强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样品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乳粉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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