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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1批次小竹笋(蔬菜干制品) 2022-04-25 08:57:41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泸县云龙镇小余副食店销售的1批次小竹笋(蔬菜干制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5期)。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县云龙镇小余副食店销售的1批次小竹笋(蔬菜干制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5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6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0号)》,涉及我市泸县云龙镇小余副食店销售的1批次小竹笋(蔬菜干制品)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竹笋(蔬菜干制品);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03-13;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县云龙镇小余副食店;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龙镇春晖农贸市场内;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6日向泸县云龙镇小余副食店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现场执法人员未查见该批次产品。该批次产品共1.19公斤,货值107.1元;销售1.19公斤,剩余0公斤;封存0箱,共计0公斤。产品已流入市场销售终端,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县市监处〔2021〕466号)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元。(人民币:伍佰元整)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2日

关键词: 二氧化硫 行政处罚 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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