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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2021年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 2022-04-30 06:40:51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银保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2021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显示,2021年,保险业运行平稳,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风险总体可控。

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

《通报》显示,2021年末,保险业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2.1%,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9.7%,处于较高水平。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83.7%、222.5%和311.2%。

过去一年,保险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基本稳定。依据《通报》,2021年末,风险小的A类公司91家,风险较小的B类公司75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8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4家,风险综合评级的整体结构保持稳定。

《通报》还显示,保险业偿付能力实际资本增速有所放缓。2021年末,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实际资本为5.1万亿元,同比增长0.2%;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分别为0.7万亿元、4.2万亿元、0.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减少0.8%、增长16.3%。2021年,保险行业净利润为2197亿元,同比下降30%;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540亿元、1566亿元和9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下降39%和增长7%。2021年,保险业补充外源性资本717.48亿元,其中20家保险公司股东增资174.79亿元,21家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和次级定期债务542.69亿元。

此外,保险业偿付能力最低资本持续增长。2021年末,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最低资本为2.2万亿元,同比增长6.4%;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分别为0.25万亿元、1.89万亿元和0.0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0.2%、6.9%和19.4%。

完成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

过去一年,银保监会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重点公司风险和重点领域风险。具体来看,一是有序处置重点公司风险。对依法接管的“明天系”高风险保险机构有序开展风险处置。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及时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资金运用渠道等监管措施。对出现偿付能力风险苗头的公司进行风险提示。2021年,责令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1家次,停止接受新业务1家次,监管谈话34家次,发送风险提示函10家次,责令撤换负责人3人次。1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重新达标。二是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组织开展2021年度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保险资金运用全面风险排查,先后公布两批违法违规股东共33家机构和2名自然人,进行资金运用风险监管谈话和风险提示9家次。

《通报》显示,2021年,银保监会针对保险领域共作出2532件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机构1442家次,处罚责任人员2066人次,作出警告2429家/人次,罚没合计3.39亿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9家次,责令停业整顿2家次,限制业务范围2家次,撤销任职资格25人,禁止从业9人。

在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方面,银保监会在《通报》中表示,一是加强风险分析预警。每季度召开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分析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状况,研判重点风险领域和重点风险机构情况,并组织行业开展2021年度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和季度现金流压力测试。二是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以下简称SARMRA评估)。2021年银保监会组织30家银保监局对43家保险公司开展了SARMRA评估,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三是加强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核力度。全年先后责令18家保险机构整改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问题,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形较上年度明显减少。四是做好偿付能力监管属地化改革。各银保监局建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机制,依法开展对属地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此外,在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方面,2021年1月,银保监会颁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20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关键词: 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 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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