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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早间,罗博特科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在实施减持行为前未预披露减持计划,因违反减持承诺收到深交所的监管函。
《证券日报》记者对罗博特科发布的过往公告梳理后发现,其控股股东的减持行为呈现“先斩后奏”的特征,即先完成部分减持行为,再披露减持计划。
针对上述行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属于违规减持。
控股股东减持先斩后奏
7月3日,罗博特科发布公告称,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颉昇”)出具的《关于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告知函称,因元颉昇股东王宏军拟归还质押融资资金需求的原因,打算减持部分公司股票,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3个月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拟减持股份不超过108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77%。
而7月5日发布的监管函提及,元颉昇在罗博特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减持罗博特科股份前,应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罗博特科发布的公告却显示,6月30日、7月1日,元颉昇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罗博特科股份24.6万股,涉及金额1063.16万元。元颉昇在实施上述减持行为前,未预披露其减持计划,违反了当初的承诺。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股票减持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违规减持行为。对此,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当事人在未来6个月到12个月内处置账户内的股票。”杨兆全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称。
违规减持并非首次出现
“股东违背承诺进行减持,可能会引发严重后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根据《证券法》第84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背承诺减持股份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受损投资者有权要求违背减持承诺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操作层面,由于欠缺可操作的具体规定,投资者个人很难完成其损失与相关股东违背减持承诺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因此,很多投资者期待尽快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让《证券法》第84条规定更好地发挥作用,成为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利器’。”
值得注意的是,罗博特科并非第一次出现重要股东违规减持的现象。6月23日,公司曾收到股东夏承周出具的告知函,获悉夏承周6月23日在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过程中,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出现短线交易的情况。对于此次短线交易行为,公司在公告中称,“经核实,系其操作失误导致,本次误操作事项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谋求不当利益的目的。其所得收益73400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将全数上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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