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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不能总是新瓶装“侵权旧酒” 规范经营行为 2021-10-11 08:43:47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日有媒体报道,在北京国贸附,对于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多个店家以酒水服务费、酒具使用费、杯子租赁清洗费等名义,收取每瓶少则100元,多则收取三四百元的“开瓶费”。

从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到收取“开瓶费”,再到收取“酒水服务费”“酒具使用费”“杯子租赁清洗费”等费用,“开瓶费”的“瓶子”一直在更新换代,但其里面装的“旧酒”却始终未变,依然是餐饮商家企图通过高昂收费阻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迫使消费者消费店内提供的酒水,其侵犯消费者的质始终未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虽然餐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但根据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看到,餐饮商家为消费者开瓶酒,提供几个杯子,或者提供个醒酒器,动辄收取几百元的服务费用,显然背离了市场价值规律,背离了公交易原则。此外,一些餐饮商家在收取“开瓶费”时通过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自定规则,强加给消费者,搞“一言堂”,这种做法具备了违法格式合同的要件和特征,属于霸王条款。

对于“开瓶费”能不能收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存有争议。不仅餐饮行业以“收费前已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不愿接受收费条款可选择到他处消费,额外给消费者提供酒具等增加了服务成本”等理由进行抗辩,监管部门也存在一定的维权困惑。笔者认为,如果餐饮商家确实因给消费者提供酒具等原因增加了服务成本,收取一定的“开瓶费”未尝不可,毕竟商家也有成本负担和经营压力,商家用服务换取收益符合市场经济法则。但商家不能漫天要价,不能以倒逼消费者在店内消费酒水为目的非正常要价,收费一定要适量、合理,符合公、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相信对于商家的少量合理收费,大多数消费者都能理解接受。

市场监管、物价、发改等部门不妨兼听各方声音,兼顾各方合法权益,本着公原则,依法厘定“开瓶费”的属,确定“开瓶费”的适应范围、情形和标准,给商家经营和消费者维权提供依据和指南。消费维权部门应加强对商家收取“开瓶费”行为的关注和监督,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发现商家有强制收费、未告知收费、过度收费等行为,通过约谈、查处、曝光、发布警示等手段及时予以干预,倒逼商家守住法律底线,规范经营行为,进而为消费者营造公、放心的消费环境。

关键词: 开瓶费 经营行为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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