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确已于3月29日收到“南京大学碎尸案”被害人刁爱青家属的起诉书以及相关材料,不过由于该案所涉及历史久远、案情复杂,法院对起诉的相关资料仍在受理过程中,目前尚未立案。这起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引发喧哗的悬案,此次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对于被害人家属起诉的被告为南京大学,长期关注“南大碎尸案”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要判定责任恐怕很难。
1976年生于江苏泰州的刁爱青,于1995年考入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现代秘书与微机应用专业成教脱产班(专科)。根据当时公安部门的报告,刁爱青于1996年1月10日傍晚在南京大学附近的青岛路失踪;1996年1月19日早晨,在南大周边发现大量尸块。警方把刁爱青列为重点待定受害人,并当天通知刁父来南京;1996年1月20-31日,警方发现受害人头颅和衣物,确认了死者正是刁爱青;1996年2月-4月,警方在大规模排查了南京相关区域后,未能找到碎尸第一现场,案件就此成为悬案。
该案因为案情诡异,历时20余年都未能破案,而时不时出现在社交媒体的话题中,引发社会各界关注。此次被害人刁爱青家属的起诉,是该案发生以来其家属最为正式的一次行为,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刁爱青家属的诉求是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并要求学校承担162万元的赔偿。”
对于起诉的对象和起诉原因,被害人刁爱青的姐姐刁爱华在接受采访中表示,“这次并不是为了经济赔偿,而是这么多年了,我们家属一直相信、等待他们能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但他们没有做到。就家里受伤害的话,想要讨个说法。”
对此,一直关注南京大学碎尸案的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蓝天彬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确实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过,一般来说,会只要求赔偿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而所谓的直接物质损失,一般包括被害人本人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亲属的奔丧费和所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多种费用。此外的精神损失并不在这类案件的赔偿之列,法律没有规定此类案件需要赔偿精神损失,因此,该类案件中的赔偿数额一般不会很高,不太可能高达此次刁爱青家属所要求的162万元。”
“至于被起诉的南京大学是否负有相关责任,根据案情,刁爱青被害时已经成年。刁爱青近亲属如果要索赔,就要证明学校存在教育、管理等方面的过错,谁主张谁举证。但考虑到本案的举证难度较大,存在被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可能性。退一步讲,即使承担责任,学校的责任比例也是比较低的。”蓝天彬解释。(完)
关键词: 南京大学碎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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