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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他人(锡盟一人在微信群辱骂他人,法院判了) 2023-01-29 05:44:52  来源:热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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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据了解,原告季某(化名)与被告陈某(化名)因在工作时产生了摩擦,陈某情绪“上头”,便在微信工作群内发布了6段时长共3分5秒语音对季某的一系列侮辱性言论。几天后,季某遇见了陈某,气不过其在微信群内对自己的辱骂行为,便对陈某进行了殴打。陈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季某因为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6日,罚款300元的处罚。拘留结束后,季某认为,陈某的侮辱性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便向东乌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害赔偿金10000元。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在微信群中对原告季某发表的上述言论具有侮辱性,微信群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是一种开放性的网络舆论平台,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性,案涉微信群成员有126人,被告的言论已经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判处陈某在规定时间内向季某在微信群内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季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来源: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东乌珠穆沁旗 中级人民法院 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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